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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临湖三期门面房C区102及北侧一楼部分房屋租赁-出让公告 (有附件)

项目地区:安徽 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4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合经区临湖三期门面房C区102及北侧一楼部分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经区临湖三期门面房C区102及北侧一楼部分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JJCJ00053 委托方 【已隐藏】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已隐藏】 联系方式:0551-63876933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7月24日9:00始至2026年8月1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8月13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经区临湖三期门面房C区102及北侧一楼部分房屋 第1-2层 钢混 约287.29 6 8.963448 0.8 1.标的坐落位置:【已隐藏】临湖三期门面房C区102及北侧一楼。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 4.本次租赁到期后由委托方另行确定重新公开招租或续签,【已隐藏】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已隐藏】域内从事洗车、车辆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承租人在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且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五、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已隐藏】)、【已隐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已隐藏】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已隐藏】、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限。【已隐藏】相关规定,房屋进行装修前需按规定报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承租人须履行报批手续。承租人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已隐藏】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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