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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项目地区:山西 类型:拟在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6-05-23

《晋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经有关方面研究讨论,形成了《晋中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1日)。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发送电子邮件至【已隐藏】。二、【已隐藏】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址【已隐藏】,邮政编码030600。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6年5月22日晋中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应对极端天气,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隐藏】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已隐藏】域内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极端天气,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已隐藏】,达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标准的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干旱,达到红色预警信号标准的寒潮、高温、冰雹、大雾,达到橙色预警信号标准的霜冻等特殊天气。第三条 【原则和机制】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并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已隐藏】应当明确应对极端天气的专门力量,负责极端天气应对的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已隐藏】【已隐藏】人民政府、【已隐藏】和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已隐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极端天气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已隐藏】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已隐藏】、文化和旅游、能源、【已隐藏】管理、通信、国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已隐藏】。第六条 【区域联防】【已隐藏】、区)的极端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应对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措施联动。第七条 【应对措施】市、县(市、【已隐藏】人民政府、【已隐藏】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应对措施。第八条 【重点单位【已隐藏】,结合地理位置、气候特点、行业特性,确定极端天气应对重点单位【已隐藏】。重点单位【已隐藏】(一)托幼机构【已隐藏】;【已隐藏】、铁路、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空间等运营、管理单位;(三)粮食储备、电力、供气、供热、供(排)水、污水处理、通信、广播、电视等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运营、管理单位;(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已隐藏】、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已隐藏】;(七)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八)其他可能因极端天气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单位。第九条 【重点单位【已隐藏】(一)建立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并及时报备责任人信息;(二)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三)确定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定期开展防御重点部位的巡查;(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本单位【已隐藏】;(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监测设施建设】市、县(市、【已隐藏】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已隐藏】、地质灾害隐患点、【已隐藏】、工矿企业【已隐藏】。水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已隐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和检定,【已隐藏】网,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已隐藏】,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任何单位【已隐藏】。第十二条 【叫应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已隐藏】、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行政、【已隐藏】建设、能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健全极端天气预警叫应机制,实行分级叫应、实时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已隐藏】纳入极端天气预警叫应机制。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已隐藏】,及时接收、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视、【已隐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已隐藏】、【已隐藏】、车站、托幼机构【已隐藏】,应当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途径及时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已隐藏】和辖区内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话【已隐藏】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至受影响人员。第十四条 【极端天气预警后的防御措施】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极端天气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二)加密极端天气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已隐藏】,及时发布有关灾害防范避险提示;(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已隐藏】;(四)动态调配应急储备物资,增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已隐藏】;(六)决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七)督导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已隐藏】;(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部门应对】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以下应对工作:(一)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洪水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对河道、水库、堤坝等重点防洪设施进行巡查,【已隐藏】,加固病险水库、堤坝,防范山洪及其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风险;【已隐藏】建设、【已隐藏】域、路段进行巡查,开展防汛排涝、积雪(冰)清除作业,【已隐藏】、桥梁、路灯、【已隐藏】政公共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抢修和加固;督促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塔吊、树木等的责任人加强防风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已隐藏】;(三)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主管部门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对积水、积雪、结冰路面实施巡查和交通引导,【已隐藏】面状况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已隐藏】、【已隐藏】域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田排涝抗旱、防寒防冻防风、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工作;(五)气象主管机构【已隐藏】;(六)教育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托幼机构【已隐藏】,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决定停课;(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已隐藏】。第十六条 【自动触发机制】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幼机构【已隐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社会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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